荆楚网(湖北日报网)消息(致田学智、冯亚丽)近日,蕲春法院审结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县民政局作为死者遗产管理人一案。本案是全县首例利用系统管理经理解决民法典实施中实际继承和债务清偿问题的典型案例。
据悉,A生前与B曾发生合同纠纷。法院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返还A公司17.5万元及相应利息。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进入执行程序。然而,2023年12月,一名男子不幸因病去世,其名下的财产以及签署上述判决书的债权暂时陷入“无人取走”的问题。
2024年10月,张某某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债务清偿诉讼,以A某、丁某、E某、季某的合法继承人为被告。庭审过程中,四位继承人均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陈述,明确表示将继承权归于A的遗产。
据此,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确认A须清偿张某某的债务14万元,且该债务须从A遗留并经前述2023年判决确认的到期债权中清偿。
虽然债权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但由于A的财产(包括对B的债权)尚未确定管理人,张某某无法通过申请执行2023年原判决来实现其债权。为打破僵局,张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居住地县民政局在他去世后,他将被任命为他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分析认为,本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死者A无遗嘱执行人且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的,由其生前居住地民政部门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指定县民政局作为阿林遗产的管理人。
本案的结案是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该制度有效解决了继承人缺席或放弃继承权时被继承人财产和债务的清偿问题,避免了“财产无人管、无力清偿”的僵局,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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