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今天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整改范围: (一)经各机关登记为“救护车”的机动车。 “救护车”是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突发疫情处置、现场紧急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活动或特殊活动医疗保障、血液运输等特殊物品的专业专用车辆。 。主要任务:(一)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工作。 1. 救护车综合库存实际上属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或以机构名义登记的,包括以医疗卫生机构名义已注销但尚未注销的救护车。 2.对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外包、租赁的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洗。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托“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联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救护车基础盘点,对救护车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和比对。 (二)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管理。 1、明确责任主体。调配和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救护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标准调整并根据需要安装定位装置。应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擅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关联、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约,或用于其他用途。 2.完善信息规划和建设。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选区人口规模、医疗资源分布情况、突发事件处理量、应急工作中的应急工作情??况等因素,规划应急车辆数量。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救护车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持续实时更新救护车动态数据库。 3、落实监督。按照“出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注册的救护车(特别是停留在外地的救护车)进行监管。各省市)将强化依据职责,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服务范围等。 四、强化社会监督。基于国家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救护车公共查询功能;救护车尾部喷洒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了解车辆单位、号码、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推动和完善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高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三)严厉打击“黑救市”等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未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援资质的“黑救援员”违法违规提供救援服务。二、坚决查处存在不合理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私自使用救护车、非法使用警灯、警示灯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在不执行紧急任务时遵守红绿灯、交通标志等行为。对通过使用救护车或租赁相关资质证照、与“黑救护车”等人斗殴、出卖患者信息牟利、为“黑救护车”提供便利保障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严肃处理,相关线索将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四)疏通拥堵,引导医疗转运服务健康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不同科学地方的转变是怎样的?统筹救护车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转移。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规划、统一管理,逐步统一全国医养服务编号,建立医养转运平台,规范机构、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等必须按照规定参与医疗转移工作,有序解决医疗转移服务供需矛盾,满足群众实际需要。无障碍无医疗要求的出行服务属于一般交通服务,由社会福利单位和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交通、商务出行服务等,供公众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并实行市场化运作。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持续一年,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总结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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